上海同济后勤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同济后勤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和合营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本公司、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财务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和规范。

 

第三条  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自觉接受主管财政部门的检查与监督,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核算、控制、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建资金,充分利用企业的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   资本金和负债

 

第五条  筹集资本金,必须聘请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投资各方必须按合同、章程规定及时足额缴付资本金,投资者按出资比例或合同、协议约定,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企业依法享有经营权,在企业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依法进行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企业的长期投资,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第八条  企业的负债,包括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长期应付款项等。

 

流动负债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短期债券、预提费用、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第九条  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费用。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第十条  企业以负债形式筹资,必须符合合理的资金需要量,认真选择资金来源,降低资金成本,妥善安排资金结构,适度举债。

 

第十一条  企业借入资金的应付利息,其中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部分,应以调整计征所得税额。

 

 

第三章    流动资产

 

第十二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十三条 企业的财务支票印签章与支票应分人保管,严格区分出纳、会计岗位职责,加强企业财务内控制度,并定期清理检查。

 

第十四条  企业货币资金的收支,应附件说明,预付账款(包括:预付工程款、预付采购款)必须按有关合同或协议的规定支付,支出的原始凭证原件必须由经办及审批两个以上签名有效。

 

第十五条  企业应遵守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大额支出一般采用银行结算。各企业应根据现金流动性的特点,保持最低库存现金。

 

第十六条  企业于年度终了,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3%计提坏账准备金。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金额在一万元以下,必须经企业负责人签字报公司财务部备案后核销;金额在一万元至十万元之内,由企业申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核销;十万元以上,必须报请公司董事会批准核销。经批准核销的金额,冲减坏账准备金,并按3%比例重新调整坏账准备金,提取数计入年度结算报表。对已经批准并予核销的坏账,在发生收回时,应增加坏账准备金。坏账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或者因债务人预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二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

 

第十七条  企业的其他应收款是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备用金、各种赔款、罚款,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企业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每半年应清账催收,财会人员列出清单,通知有关部门及个人,账龄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十八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包括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半成品、产成品、协作件以及商品等。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上述方法由公司任选,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开始前,报公司财务部及主管财税机关批准执行。

 

第二十条  存货应设有专人保管。企业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存货进行盘点清查,年终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做到账账、账物相符。盘点结果如果与账面记录不符,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存货,应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盘亏(含毁损、报废)的存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属于非常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盘亏(含毁损、报废)的存货净损失额在一万元以下的,由企业负责人审核批准,报公司备案处理;净损失额在一万元以上至十万元(含十万元)的,由企业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处理;净损失额在十万元以上,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处理。

 

企业的存货应当在期末时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二十一条 低值易耗品的是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企业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周转使用的包装物等,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一次或者分次摊销的方法。一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摊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报废时,将报废低值易耗品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月低值易耗的摊销额的减少,冲减有关成本费用。分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领用时,记入待摊费用,分次摊入有关成本费用;报废时,将报废低值易耗品的残料值作为当月低值易耗的摊销额的减少,冲减有关成本、费用;如果低值易耗品已经发生毁损,不能再继续使用或遗失等,应将其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成本、费用。对已摊销并尚在使用的低值易耗品应建立实物明细账。

 

 

第四章   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以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三条  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应设有专人负责,购置或报废固定资产,需报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固定资产的原价应根据取得固定资产的不同来源,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确定;接受捐增的固定资产成本,按照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照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扩建的固定资产成本,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扣除费用后的净收入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以及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者净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折旧年限,按财政部发布的各类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确定。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残值按固定资产原值的5%确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具体包括: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季节性停用、修理停用的设备;融资租入和以及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从次月起按月计提,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从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报废的固定资产,其净值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不得补提折旧。对己提完折旧并尚在使用的固定资产,财务部门仍应设置实物明细账,以备查询。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采用分期摊销或者预提的办法。

 

第二十八条 在建工程支出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或者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以前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工程用设备,材料等专用物资,资本化借款的利息、费用等。在建工程完工以前因试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和营业性收入,计入或者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第二十九条 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的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在筹建其间计入开办费,在投入生产经营后计入营业外支出。损失净额在一万元以下,由企业负责人审核批准,报公司财务部备案;一万元至十万元 (含十万元)的由企业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处理;损失净额在十万元以上,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处理。

 

第三十条  企业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做到账账、账实相符。盘亏、毁损的年净损失在一万元以下的,由企业负责人审核批准,报公司财务部备案;净损失额在一万元至十万元 (含十万元)的由企业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处理;净损失额在十万元以上,必须经总公司董事会批准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调拨、报废必须依据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条例规定程序办理,财务部门必须在手续完备后方能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三十三条 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内部开发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在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时点至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总和,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第三十四条  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如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应将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作为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如转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指将履行合约所发生的费用,作为转让其使用权的转让成本。

 

第三十五条  企业递延资产包括企业开办费用,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费用支出。

 

第三十六条  企业开办费是指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培训费、车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等支出。

 

第三十七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按照规定期限摊销。没有规定期限的,按照十年使用期限分期摊销。企业开办费自投产之日起,按照不少于五年的期限摊销。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资产,按其受益期限平均分期摊销。

 

 

第六章   对外投资

 

第三十八条  对外投资是指企业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者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其中投出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种形态的资金或购入在一年内不能变现或不准备变现股票和债券,作为企业的长期投资,除此之外,均作为短期投资。

 

第三十九条  企业对外的长期投资(包括购买法人股股票),必须经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财务部门按照合同或协议并附有审核意见,方能出资于被投资单位。

 

第四十条  企业对外进行长期股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出期限一年以上各种股权性的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及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在被投资单位增加或减少的净资产所拥有或分摊的数额作为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同时增加或减少企业的长期投资,并在从被投资单位实际分到股利或利润时,相应减少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第四十一条  企业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或者股利,计入投资收益,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或者补交所得税。企业收回的对外投资与其投出时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损益。

 

 

第七章   成本与费用

 

第四十二条  企业为本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项耗费,应计入企业的成本和费用。包括: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商品、材料、燃料、动力、“四技”项目的酬金等;低值易耗品的摊销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和修理费、无形资产摊销费等;按照国家规定列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等;按工资薪金总额14%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2%比例提取的工会经费及2.5%比例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进口商品的进口税金、购进外汇价差以及为组织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本企业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

 

第四十三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当本着“必需,合理,节约”的原则,从严掌握,企业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支:全年销售净额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不超过年销售净额的5‰;15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销售净额,不得超过该部分的3‰;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于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企业由于市场原因,提高促销手段增加的业务交际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和上级主管领导批准,可适当提高业务招待费,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定成本、费用的开支,公司不能任意预提和摊销费用,在费用尚未发生以前,需要从成本中预提的费用,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报公司财务部备案,预提与实际数发生差异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一般年终决算不留余额。

 

划分各种产品成本、工程项目成本的界限,凡是能直接计入各项成本的,都要直接计入;与各个项目共同有关的成本、费用,必须根据合理的分配标准,在各项目之间分配计入。

 

第四十五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企业捐赠、赞助支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八章   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第四十六条  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为企业营业执照规定业务范围内的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为企业除主营业务范围以外的收入。

 

企业应于商品已发出、劳务己提供的同时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或收讫价款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企业发生的销售折让、销售折扣应在销售折让与折扣科目中反映。销售退回应冲减当期营业收入。

 

第四十七条  企业的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收益以及营业外收支净额。

 

营业利润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和营业税金及附加,加上其他业务利润,减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后的金额。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减去发生的投资损失和计提的投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营业外收支净额为营业外收入减营业外支出后的数额。

 

投资收益包括对外分得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公司增加的净资产中所拥有的数额等。

 

投资损失包括对外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公司减少的净资产中分担的数额等。

 

营业外支出主要有:固定资产的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非季节性和非大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非常损失、公益性救济损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第四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的利润弥补,下一年利润不足弥补的亏损,可以在五年内用所得税前利润延续弥补,延续五年未弥补的亏损,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免征所得税的各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利润不足弥补亏损,可以逐年利润弥补,补完为止。

 

第四十九条  企业的利润按照国家规定做相应的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后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盈余公积己达注册资本50%时可不再提取。

 

   四、提取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益金额度按5%~10%提取,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

 

五、提取任意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按照董事会讨论作出的决议提取和使用。

 

六、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经过上述分配后,为未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分配;未分配利润也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按投资者出资比例分配。

 

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第九章   企业清算

 

第五十条  企业按照章程规定解散或者破产以及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机构,对企业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五十一条  清算期间发生的清算机构的人员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等,计入清算费用,由企业现有财产优先支付。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盘盈或者盘亏、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或者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入或者损失等,计入清算损益。

 

第五十二条  企业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应缴未缴的国家税金,尚未偿付的债务。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终了,企业的清算净收益,依法缴纳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投资者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规定进行分配。

 

 

第十章   财务报告

 

第五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五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公司财务规定的时间要求,必须每月10日以前保送各种财务报表,并严格遵守报表编制要求,对报表的各项数据做到完整、真实。

 

第五十六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财务收支、税金缴纳情况,各种财产物资变动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编制日后至报出财务报告前发生的对企业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七条  企业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行政审计,税务机关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公司下属企业必须依照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公司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以财经纪律、法规、规章对本公司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第六十条  企业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  企业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

 

第六十二条 企业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第六十三条  企业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公司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十四条  企业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及违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报告,请求给予处理。

第十二章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若有与国家财政制度相违之处或其他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文件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为公司财务部。

 

本制度适用于上海同济后勤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投资设立的各控股子公司,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同济后勤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