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集团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经2014年12月22日集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后勤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内部审计工作, 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内部审计在集团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集团监察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对集团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监督、评价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的主要目的: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防范经营风险、提升管理水平、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的原则:独立、客观、保密、自律。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内部审计工作。上海同济后勤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参照执行。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六条集团设立监察部, 内部审计工作由部门负责人和具备岗位能力的专职审计人员组成。在集团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责,对集团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职责
第七条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法律法规、财经规章制度及集团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八条 根据集团审计工作要求,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九条对集团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的完整性、合理性以及执行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十条对集团会计资料及其他经济资料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对集团下属中心单位负责人的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对集团的基建工程招投标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的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对集团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其他专项审计: 对集团的债权债务、采购、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等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对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负责集团审计档案的管理。
第十七条 完成其他需要审计或调查的事项。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第十八条检查被审计单位审计区间内所有相关经营管理的财务、经济资料,包括:
1、要求提供审计所需的内部管理制度、财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预(决)算报告、经济合同、协议、契约、会议记录(纪要)、重要文件、招投标资料、营销方案、管理台账等;
2、要求提供审计所需的单位全部开户银行及银行对账单,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各项债权债务的明细分类及账龄分析;
3、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经营和财务活动资料,现场勘察实物、盘点或监督盘点实物,进行工作流程测试,核实被审计单位实物资产;
4、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或资料;
5、就审计事项的相关问题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必要时可根据审计实际情况就审计区间向前追溯和向后推迟,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第二十条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如实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并为审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一条要求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要求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通知书后,应当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明确责任,及时落实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间。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监察部应根据集团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和经营管理需要,按照集团总经理的要求,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工作重点和审计事项,报送集团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四条监察部在实施项目审计前,按照审计计划,就每一审计项目组成审计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五条监察部在审计项目确立后,由审计组根据被审计者的具体情况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工作方案经集团总经理审核批准后,由审计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审计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1、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的依据;
2、审计对象;
3、审计目的;
4、审计范围;
5、审计的内容与重点;
6、审计方式;
7、审计时间及实施步骤;
8、审计组的成员构成及其分工;
9、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的日期。
第二十六条监察部根据审计工作方案,制定内部审计通知书,在实施项目审计前 3 个工作日内下达审计通知书,知会被审计单位。特殊紧急事项审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主要内容包括:
1、被审计者名称;
2、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3、审计组组长及成员名单;
4、对被审计者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5、监察部公章及签发日期。
第二十七条监察部在项目审计实施前,审计小组应拟定审计所需提供的资料清单,联同审计通知书一并送达给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八条监察部根据审计事项,确定对被审计单位采取报送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应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应报送的资料、时间和要求。被审计单位应按通知书要求完成报送,并需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监察部实施审计时,审计人员应运用审查凭证、观察、监盘、询问、函证、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第三十条审计小组应根据审计程序执行过程形成的工作记录和支持性材料等审计依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明确意见。审计工作底稿主要内容包括:
1、被审计者名称;
2、审计项目名称;
3、实施审计的时间;
4、审计过程记录;
5、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
6、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
7、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审计小组在执行审计实施方案并完成审计程序后,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编制审计报告初稿,交被审计单位签收,限期出具反馈意见。若未提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形成书面审计报告;若提书面异议的,经集团总经理审核,根据反馈意见责成审计小组对有异议之处调查落实,形成书面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审核修改后,提交集团总经理审批。
第三十二条 《审计报告》主要内容:
1、审计时间、内容、范围、方式;
2、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3、通过审计揭示的有关事实,包括主要业绩和发现的问题;
4、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概述已审计项目内容,对已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风险性、效益性及内控制度等进行评价;
5、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规定和命令,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责任界定,提出纠正、改进意见和建议;对违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被审计单位应根据审计报告,结合单位实际,编制审计整改报告。审计整改报告经监察部审核后,上报集团总经理审批。
第三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应根据整改报告,制定整改落实方案,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将整改执行情况上报监察部,接受监督。
第三十五条监察部对审计项目实行后续跟踪审计。后续跟踪审计主要是针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采取整改措施及其效果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根据后续审计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形成书面后续跟踪审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监察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须及时向集团总经理报告。
第六章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审计署《审计机关档案工作的规定》,应将记录和反映监察部在履行审计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资料及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归入审计档案。
第三十八条监察部应严格按照相关档案管理规定,按审计项目建立审计档案,非经批准不得销毁。
第三十九条审计档案中应收入的文件材料为:
1、立项性文件材料: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实施方案;被审单位基本情况;集团总经理对本项目审计的指示和意见。
2、证明文件性材料:被审计单位情况表;审计承诺函;审计证据(审计取证,旁证材料);审计工作底稿。
3、结论性文件材料:如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函,被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有关审计项目的请示、报告、批复、批示等文件件材料,审定审计报告的会议纪要,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被审单位执行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情况报告等。
第四十条审计档案按审计项目立卷、归档,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或若干个卷,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合并为一个卷,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四十一条审计档案按项目审计终结时间编写案卷目录,制作卷皮,归档的资料种类、份数以及每份资料应按顺序编制号码,做到完整齐全。
第四十二条审计档案应严格借阅管理,确因工作需要查阅相关资料的,需经监察部主任批准,实行借阅登记制,借阅人员须在登记本上签字,并注明借阅用途、时间、数量、名称和归还时间,确保审计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七章 奖惩与责任
第四十三条对执行本办法工作成绩显著的有关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1、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四十五条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3、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损失的;
4、泄露单位商业秘密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