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集团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经2016年4月25日后勤集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同济大学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为推进公务用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为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特制定后勤集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车按照国家规定定义,指一般公务用车,即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集团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集团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集团办公室负责集团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并指导各中心公务用车管理工作。资产与项目管理部负责办理新车购置、车辆资产登记及报废处置等手续。安全与质量监察部负责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中心办公室按照集团统一要求做好公务用车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集团公务用车应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优先采购。
第六条 集团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对于原有购置的不合规定的轿车,一律停止使用,并按国家规定进行规范处置。
第七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八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第八条 资产与项目管理部根据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国家公布的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执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采购。如进行处置(含调剂、转让、报废),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办公室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公车私用,并接受安全与质量监察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对于确有需要且符合规定的公务用车,实行如下管理:
(一) 办公室负责公务车辆的日常管理与调度,车辆使用、维修档案的建立和保管。
(二) 严格公务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车辆使用人用车前必须向办公室申请,办公室按要求填写《后勤集团公务车使用申请单》(附件1),经办公室主任审批通过后派车;用车完毕后驾驶员需按要求及时填写《后勤集团公务车行车记录登记表》(附件2),并经驾驶人、使用人、办公室签字确认;用车超过半天以上(包括半天),应提前一天申请。
(三) 公务用车严格实行回单位停放制度(一般不允许在外过夜),专职驾驶员出车回来后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地点。
(四) 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五) 公务车辆用油统一使用IC卡,原则上一车一卡。每次加油后需详细填写《后勤集团公务车加油登记表》(附件3)以备查。加油卡不得转借外单位或私人使用。
(六) 专职驾驶员负责公务出车,负责安排车辆的维修、保养、保险、年审及其它常规手续的办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检修。车辆维修、保养前,专职驾驶员须填写《后勤集团公务车保养维修申请单》(附件4)。预计维修费用在10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核;维修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报集团(中心)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维修、保养。凡需配备300元以下的车用物品,由办公室主任审核;配备300元以上的车用物品,由集团(中心)负责人最终审批后方可配备。车辆送修理厂修理期间,专职驾驶员必须到修理厂检查督促车辆的维修情况,确认车辆故障排除或已修复。车辆修复后,办公室根据专职驾驶员交回的原始票据填写《后勤集团公务车维修登记表》(附件5)。
(七) 车辆所需各种经费(维修费、材料费、保险费、年审费、路桥费、加油卡充值等)报销,须办公室审核并报集团(中心)负责人签字批准。各项费用必须根据用车档案(附件1~附件5)的记载和合法票据据实报销。
(八) 公务车因违反交通法规被扣分、罚款的,其责任和费用根据公务车使用记录由实际驾驶人承担。
(九) 公务车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实际驾驶人或乘车人应及时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向办公室、安全与质量监察部报告。交通事故的赔偿按相关法规处理。驾驶员没有重大违法行为,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内的事故,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额外赔偿责任由车辆所属单位赔偿;驾驶员有重大违法行为,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内的事故,车辆所属单位承担对外赔付责任后再向实际驾驶人追溯;驾驶员违反公务车使用规定,公车私用过程中发生事故,无论驾驶员是否有重大过错,车辆所属单位承担对外赔偿责任后再向实际驾驶人追溯。
(十) 为确保公务车的行驶安全,防范和减少事故风险,公务车原则上应由专职司机驾驶。因特殊情况无法由专职司机驾驶的,须经集团(中心)负责人审批。
(十一)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
(十二)办公室定期对相关登记记录开展自查工作,坚决杜绝公车私用、油卡私用、虚报费用等违法、违规情况。自查内容包括:每月核查加油卡期初金额、期末金额、加油金额合计数是否匹配;每月核查加油数量合计数和行车公里合计数是否匹配;每次核查维修申请单上的上次维修日期、保养间隔里程数是否属实;定期核查保养间隔日期、保养间隔里程数、车辆维修内容是否合理。
第十一条 集团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集团(中心)办公室负责统计汇总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情况,并定期向安全与质量监察部通报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集团应该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把公务用车的配备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
安全与质量监察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情况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此前集团有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定自动废止。